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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险人能否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

更新时间:2023-04-22   浏览次数:273 次 标签: 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追偿权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8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对非被保险人的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8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对非被保险人的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


【理解与适用】对于投保人能否成为保险代位请求权的适用对象,一直存在争议。司法解释基于以下理由确认投保人并不因其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而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一是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不受损失填补原则的限制;二是将投保人排除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对象范围之外,无明确法律依据且有失公允;三是将投保人从追偿对象中排除,可能会滋生道德风险,有损被保险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58-161页。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73.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除外。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人不得对该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再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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