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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52号

更新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8257 次 标签: 企业改制 新设公司 债务承担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52号
【提示】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接收了原集体企业的资产,并承诺“承担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该承诺的偿债义务应当履行。
【裁判要旨】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接收了原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土地等财产,并承诺“承诺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债权人请求其应在接收的净资产范围内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进入再审程序后债权人受让人可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判决生效后,不良金融债权的债权人申请再审,并在随后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再审程序中申请变更再审申请人的,应认定该受让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意见】以安置职工名义接收改制企业资产的债务承担原则——集体企业将等值资产剥离,抵折给职工作为安置费用,此后职工将分得资产带入新企业,虽然改制操作程序与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略有不同,但在“企业的资产形成”及“应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方面,与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一样,均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规定中所确立的“保护债权人”的一般原则,而不应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样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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