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对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及粮棉油能否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更新时间:2021-01-17   浏览次数:2299 次 标签: 粮油政策性收购资金

文章摘要:

对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及粮棉油不得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文章摘要2:

目录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 回目录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货款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该资金只能用于粮棉油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

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 回目录

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这类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农业的发展。 

2.人民法院在保全和执行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以外业务所形成的案件时,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A.来源于财政或上级部门;

B.用于特定事项;

C.需要单独核算。

②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判断被执行人的存款是否属于专项资金,应以账户的种类为标准:专项资金应根据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否则应认为系一般往来资金,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③政府存于财政局账户的专项资金不属于财政局所有:政府专项资金形式上属于财政局,但实际所有人应为同级政府,法院在执行中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能强制扣划转款专用的专项资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与陕西汉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要旨】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高新工程”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特定用途,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