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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保证金能否作为证券公司财产执行?

更新时间:2021-01-17   浏览次数:20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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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执行股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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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保证金性质 回目录

1.机构代理股民买卖股票的资金即股民保证金,其所有权属于股民。

2.证券经营机构必须通过保证金账户保证股民经营的正常清算支付。

不能执行股民保证金 回目录

证券经营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证券经营资金结算账户,是股民保证金账户的存在形式,人民法院在执行以证券经营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可以通过冻结证券商自营账户上的资金、股票、国库券以及其自有财产的办法解决,不宜冻结、扣划证券经营机构在其证券经营资金结算账户上的存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关于依法处理涉及整顿金融秩序案件的问题

  第五,关于冻结证券经营机构帐户和划拨其资金问题。证券经营机构帐户存放的股民保证金,一旦被冻结、扣划将影响股民进行交易,极易产生纠纷,引发股市及社会不稳定。因此,各地法院在对证券经营机构冻结帐户划拨资金时,必须十分慎重。采取措施前必须首先查明帐户及资金的性质。在证券经营机构自营帐户与代客经营帐户不分的情况下,只能对已查明的确属证券经营机构的自有资金,采取冻结、划拨措施。最高法院已就此问题发出过两个通知,各地法院要充分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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