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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存款能否冻结、划拨?

更新时间:2021-01-17   浏览次数:2688 次 标签: 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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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存款冻结、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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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规定 回目录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划拨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依法可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清算帐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适用上述规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如需冻结、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回购质押,对未作回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措施中违反规定冻结、划扣被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回目录

一、人民法院前期冻结、扣划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未能及时解冻或退回,导致相应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缺口难以弥补,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因违法冻结、扣划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予以垫付弥补后,取得相应的代位权,其就此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被冻结、扣划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状况,分情况退回到不同权利人的账户。

——《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措施中违反规定冻结、划扣被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陈其象律师提示: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自己能否执行? 回目录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