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范围有哪些?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 回目录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陈其象律师提示:执行法院不应对被执行人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查封 回目录
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故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请求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冻结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二、关于工程进度款能否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并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因此,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和上述国务院通知精神。
上一篇: 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能否查封?
下一篇: 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仅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