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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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适用据传措施条件 回目录
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1.据传的对象必须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2.必须经过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4条第1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①据传对象:
A.被执行人;
B.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新增规定)。
②不要求经两次传票传唤:只要求“经依法传唤”。
对被据传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时间限制 回目录
1.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2.24小时的起算时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时刻开始计算(应当把在途时间计算在内)。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①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②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异地据传 回目录
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执行法院不能在本辖区外的被拘传人带离其所在地拘传(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4条第3款将“应当”改为“可以”,应不禁止将被拘传人代理所在地拘传)。
陈其象律师提示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执行拘传规定 回目录
①执行拘传对象增加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②执行拘传只要求“经依法传唤”,不要求经两次传票传唤;
③执行拘传的调查询问时间:
A.不得超过8小时;
B.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适用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决定权】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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