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28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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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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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A.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B.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A.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B.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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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适用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决定权】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12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备注:新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一百零四条【备注:新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和第一百零五条【备注:新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