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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更新时间:2024-02-01   浏览次数:6076 次 标签: 强制执行解读 金牌辩护 拒不执行判决罪 拒不执行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执罪

文章摘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文章摘要2:

【注解】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须满足两项条件——(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2)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

犯罪对象 回目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2.刑法第313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法院的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支付令、调解书等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未直接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调整对象: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法院支付令、调解书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313条条规定的“裁定”: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依照拒不执行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提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第397条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1.被执行人;

2.协助执行义务人;

3.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提示】
本罪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单位犯罪行为未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

刑事案件管辖 回目录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

3.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 回目录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与非罪认定 回目录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因为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的:

(1)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第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回目录

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个要件:

A.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B.有能力执行;

C.拒不执行;

D.情节严重。

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只能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拒绝履行行为,即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生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规定主要内容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1979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实践中作为自诉案件办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曾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部委”重新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拒执罪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未予明确。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本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

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本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地,而拒执行为的主要结果就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所在地可以纳入犯罪结果地范围。因此,明确一般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果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五、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威慑力。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2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126、【废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12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

·王以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隐匿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抗拒执行,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责

·陈胜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擅自出租法院查封的房屋并隐匿租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要旨】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因此,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其房产,并被告知不得设定他项权后,擅自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并隐匿租金不上交至法院,导致法院裁判无法执行的,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如何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要旨】

不论被执行人实施何种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一旦出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状态时,便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的情形。

·严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要点提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结合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综合进行判断。

·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  

【提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是定妨害公务罪?

【裁判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该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就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应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应以《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王晓青、黄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摘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申请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的,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杨某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号】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803刑初238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浙08刑终33号

【解读】为逃避执行,在民事判决确定权转移、隐匿财产且该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判行为,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参考资料

[1].  张桂芳拒不执行判决案   http://pan.baidu.com/s/1kVev6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