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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强制托管(执行强制管理)?

更新时间:2024-01-27   浏览次数:71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强制托管法是指被执行人正在生产、经营中的企业,且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已不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相等或者虽然超出债务但数额不大,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履行能力时,通过强制委托代管的方式,最终将被执行人整体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方法。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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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强制托管法是指被执行人正在生产、经营中的企业,且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已不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相等或者虽然超出债务但数额不大,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履行能力时,通过强制委托代管的方式,最终将被执行人整体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方法。

性质 回目录

执行强制管理(强制托管)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2条):

1.广义上的强制管理:是指在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其职权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及股权强制实施管理行为,并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使债权得到清偿的执行活动。

2.狭义上的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依职权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强制实施管理,并以管理所得收益抵偿债务的活动(对象仅限于不动产)。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强制管理一般仅适用于不动产;

2.强制管理制度不剥夺债务人对不动产的支配权,管理期限届满应将被管理的不动产交还被执行人;

3.当执行债权金额不大,而不动产价值巨大时,实施强制管理制度能够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可为债务人节省评估、拍卖费用;

4.强制管理针对的是不动产使用收益权的执行。

强制管理适用条件:仅于不动产不可或不宜拍卖时才适用 回目录

1.须发生在金钱债权的执行过程中;

2.被执行人对强制管理的财产必须具有自物权或用益物权;

3.被执行财产须能产生一定数额的收益。

强制管理执行程序 回目录

1.强制管理执行程序启动:

(1)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而启动;

(2)法院依职权启动(须事先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2.强制管理人选定。

3.强制管理的执行裁定。

4.强制管理终结。

陈其象律师提示:强制管理特点 回目录

①被托管主体的特定性(被执行人);

托管方式的强制性;

托管时间的限定性;

托管物在托管期间的可回转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2.【删除】 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3.【删除】 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银行等五家银行与奥林匹克饭店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

【提示】法院在执行中为保障抵押物的正常经营,可委托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托管。

【裁判规则】在执行行为不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托管方式”执行,委托机构使用管理抵押物的收益,应用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工行新余市城北支行诉健力士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并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托管经营的新余市北大高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

【提示】托管经营不属企业间的兼并、转让、出售,被托管方不因托管经营而丧失自己的资产和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托管方不应承担本案还款的连带责任。

·北京石油丰台分公司等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双方协商委托案外人经营管理被执行人替被执行人还债执行案

裁判要旨】被执行企业现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其具备维持经营活动并营利的基本能力,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委托经营管理方式解决债务纠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亦原意接受委托经营管理该企业的情况下,可通过采取委托经营管理方式达成执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2号

【裁判要旨】强制管理仅在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拍卖或者变卖的前提下适用,适用对象为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企业经营权原则上不得强制管理。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即可依职权启动强制管理,并应规定合理的管理期间,当发现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无效果时,有权依职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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