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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精解

更新时间:2020-05-02   浏览次数:6788 次 标签: 产品责任精解 云讼专题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产品?2.什么是产品缺陷?3.什么是产品责任?4.什么是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5.什么是产品第三人责任?6.什么是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7.什么是恶意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8.什么是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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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侵权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波诉戴招利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明知是缺陷产品而购买造成的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销售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购买人人身损害,不论购买人是否知悉产品为缺陷产品,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购买人明知是缺陷产品而购买的,可以适当减轻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陈雪琴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总第250期)】

【裁判摘要】产品标注方式虽然不符合规范性要求,但不会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的,属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裁判摘要】生产者应对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自行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成为其免责之法定事由。生产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临海市美尼特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卢全奇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要旨】违反国家生产标准的超速、超重的非机动车,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潜在危险和操控能力的错误预估,使消费者处于潜在危险的环境中。产品生产者向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消费者以非机动车名义提供实际上的机动车,并且没有对超重、超速进行警示说明,应认定其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非机动车产品缺陷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产品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