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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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本罪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3.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为故意。
定罪处罚 回目录
1.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
A.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B.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单位犯本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回目录
一、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二、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 回目录
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二、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情节严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其他认定标准 回目录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1.参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2.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裁判要旨】
1.司法解释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相关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驯养繁殖物种可成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
2.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Ⅱ,但司法解释附表中仅有同科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遵循刑法谦抑理念,不得参照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
3.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Ⅰ、附录Ⅱ,但在司法解释附表中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可供参照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类比参照与其同目的国家一、二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