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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16-02-17   浏览次数:15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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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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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30户(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后果:

    1.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30户以上的;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15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后果: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150户以上的。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增加了两个追诉标准 回目录

    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②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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