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定罪?

更新时间:2016-02-17   浏览次数:11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文章摘要2:

目录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回目录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必须符合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