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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申请工期鉴定?

更新时间:2025-08-24   浏览次数:1598 次 标签: 工期延误鉴定 工期鉴定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双方对工期约定不明可以申请工期鉴定。
解析:目前工期鉴定领域尚无资质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定,应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问题】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申请工期延误鉴定的举证责任——(1)发包人主张起诉承包人请求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发包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实际建设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本证)→(2)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工期拖延非因自己原因造成或需要增加工期,承包人证据仅证明影响工期情形并没有应予顺延工期具体天数的量化证据(反证)→(3)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推动工期不顺延条款(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应由承包人就上述情形应当延迟工期的天数进行举证;否则,应由发包人就上述情形影响工期天数申请工期鉴定。
【注释1】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需顺延”,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2)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工期延误的原因或停窝工损失责任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3)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事实无争议而只是对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存在争议的。
【注释2】(1)目前工期鉴定领域尚无资质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定,应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2)工期相关事宜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具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期鉴定【参考案例:(2017)苏民终2204号】
【注释3】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7.6条规定,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由法官确定。

文章摘要2:

【注解】工期相关事宜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具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期鉴定。——参考案例:(2017)苏民终2204号

解读:当事人双方对工期约定不明可以申请工期鉴定。


解析1:承包方证明导致工期顺延的原因在于自然因素、发包人原因等,在没有明确的工期顺延天数的签证情况下,提请工期司法鉴定的责任在于承包方。


解析2: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需顺延”,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2)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工期延误的原因或停窝工损失责任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3)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事实无争议而只是对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存在争议的。


解析3:目前工期鉴定领域尚无资质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定,应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法条链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38.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如何认定,能否申请鉴定工期?

  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合理工期的确定一般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工期为基础。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所需的定额天数。定额工期对于确定相同或者相类似类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是没有考虑不同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定额工期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工期一般短于定额工期。

  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在当事人对合理工期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司法鉴定对定额工期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得出的定额工期,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关于压缩工期幅度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一般来说,压缩的工期幅度最多不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经典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2204号

【裁判摘要】工期鉴定|双方对工期约定不明以鉴定为准——关于一审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希尔佳公司上诉提出,涉案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无工期鉴定资质。经本院核查,涉案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均具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工期相关事宜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且,涉案鉴定机构系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组织下依法摇号选定,希尔佳公司并未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提出异议。故希尔佳公司上诉所提的涉案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的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此,本院认为,投标书内容和网络图虽载明涉案项目总工期为170日历天。但是,结合投标书内容和网络图,可以看出,该170天工期是建立在所有楼栋同时开工的情况下而设定的天数,而本案实际情况并非所有楼栋同时开工,而是分期陆续开工,且最早开工的楼栋与最迟开工的楼栋相距130多天。故希尔佳公司主张按170日历天作为涉案工程总工期,依据不足。在工期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依据定额及涉案工程情况,计算合理工期,并无不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7号

【裁判摘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资产评估等鉴定单位的资质等级及鉴定范围,但未就建设工程施工的工期颁发专门工期鉴定资质,涉及工期鉴定的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等规定,鉴定机构根据人工、材料等资料确定工期,是符合常理的。因此蓝天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河南岩土公司逾期竣工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