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645号
更新时间:2024-05-18 浏览次数:18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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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开工日期的确定不仅需要以开工通知为准,还需要发包人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提供符合正常施工条件的场地及必要准备工作——对于天宇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根据该条规定,开工日期的确定不仅需要以开工通知为准,还需要志华公司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提供符合正常施工条件的场地及必要准备工作。......故工期延误是施工条件不完备、政府政策、高、中考以及工程量变更增加多种因素造成,这些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天数无法计算,不能得出天宇公司延误工期的结论,故原审法院认定天宇公司不存在工期违约情形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