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06号

更新时间:2024-05-25   浏览次数:2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双方违约时预期可得利益应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对于合同内未完工程可得利润。通信公司主张国基公司反诉时未提出该请求,且其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该费用。经查,国基公司反诉请求之一为判令通信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500万元及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021.03万元,经双方申请,咨询公司为合同内未完工程可得利润、停工后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博力捷公司电梯款等分项作出《司法鉴定书》,上述分项作为国基公司主张工程款及损失的构成部分,均包括在国基公司的反诉请求之内,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合同内未完工程可得利润由通信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