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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143号

更新时间:2024-06-01   浏览次数:40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并未规定不发出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需重新鉴定,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并不当然影响鉴定结果——关于《鉴定意见书》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询意见函》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5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但该规范中并未规定不发出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需重新鉴定。具体到本案中,正业所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并不当然影响鉴定结果,正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后,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异议,正业所另行出具了书面的《司法鉴定意见回复函》,并再次进行了质证。因此,赤水国投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2】鉴定人数并无必须由3人及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合议组的规定——关于鉴定人数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4.3条规定:“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二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可以指定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应成立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无必须由3人及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合议组的规定,故赤水国投公司关于本案鉴定人为2人不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3】(1)建设工程造价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只要有一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印章,应当认定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关于《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问题。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文章摘要2:

(续)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5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1.2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第3.1.4条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任”,第6.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了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部(组)。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在《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性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只要有一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印章,应当认定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报告中上述签字的造价工程师承担相关责任,其他人员签字并不影响该鉴定报告的合法、有效性。”......因此,一审中两名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资格均符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要求。但是,二审中正业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上所列鉴定人仍为罗××、杨×,而杨×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已被注销,杨×又无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1.4条“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任”之规定,杨×已不具备鉴定人资质,因此正业公司二审出具的《回复函》等不能作为补充鉴定意见使用。
【裁判摘要4】工程鉴定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期限的问题,鉴定意见也存在不正确的情形,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应对一审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综上,一审正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期限的问题,鉴定意见也存在不正确的情形,一审鉴定时的鉴定人之一杨×已不具备鉴定资质,本案工程造价应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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