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034号
更新时间:2024-06-05 浏览次数:17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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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发生转让不影响承包人对其已完工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关于原判决认定南通三建对案涉工程在光大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针对建设工程所享有的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取得全部工程价款。本案凯利公司虽不是案涉施工合同载明的发包人,但凯利公司受让案涉工程,依法办理了案涉工程相关手续,取得了案涉项目产权证书,已经实际具有发包人的地位。在接收案涉工程时,工程仍处于未完工的状态,凯利公司对案涉工程可能欠付工程款,可能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接收案涉工程后亦应对工程之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负有容忍义务。其次,凯利公司主张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再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装饰装修工程作为建筑物的附属工程,该条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根据原审查明的情况,在南通三建与光大公司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就案涉工程的交付以及工程款的结算达成过一致,在南通三建提起本案诉讼时,案涉工程仍未完成竣工验收,凯利公司提出的南通三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对凯利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南通三建就案涉工程在光大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