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新民再171号
更新时间:2024-06-05 浏览次数:22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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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范畴;(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三级案由;(3)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本案案由如何认定的问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而产生的纠纷。首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即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的定义,所谓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建筑地面、抹灰、外墙防水、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等子分部工程。由此可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范畴。最后,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三级案由。综上,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案涉装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法院纠正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