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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再250号

更新时间:2025-07-15   浏览次数:24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破产债务应返还承租人租金的债务为破产共益债务——甲公司应当返还吴某3268742.18元租金的债务为破产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目的是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因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依法解除,解除租赁负担的房屋在破产处置中可获得更优的价值,以使全体债权人受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案涉合同依法解除,承租人预收租金丧失了法律依据,出租人应当负租金返还债务,该债务性质为不当得利债务,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原审判决认为案涉租金的预付行为发生在一审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之前,属于履行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行为,甲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该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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