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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46号

更新时间:2024-06-08   浏览次数:3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先行判决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2)先行判决的诉请与未予判决的诉请相互独立以及先行判决的诉请具有紧迫性——本案系一审法院就净月土地收储中心的部分诉讼请求及嘉信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作出的先行判决,本院二审应先就是否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予以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一般而言,先行判决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先行判决的诉请与未予判决的诉请相互独立以及先行判决的诉请具有紧迫性。本案一审法院已作出的判决主要涉及嘉信公司是否应当交付房产并办理产权登记、返还部分阁楼价款、赔偿拆迁安置过渡款和未交付商业用房的租金损失,以及净月土地收储中心是否应向嘉信公司支付采暖费。对于嘉信公司应否返还未交付房产价款,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应否支付购房款、利息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因涉及房产价值评估可能耗时较长,故暂未判决。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先行判决所涉诉请与未予判决的诉请相对独立,或先行判决结果不受未予判决部分的影响。净月土地收储中心有关交付房产及办理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关乎拆迁安置中多年未能解决的被拆迁人利益,也具有一定紧迫性。虽然先行判决还涉及除交付及办理过户外的其他内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如前所述先行判决与未予判决部分相对独立,故本院可在对本案先行判决处理中一并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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