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74号

更新时间:2024-06-08   浏览次数:23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部分事实清楚,因办理竣工验收首先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判决——第一,原审法院先行判决宜华公司配合金新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符合合同约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宜华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向发包人金新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结算完成,施工档案经发包人验收和质监站验收合格,竣工备案证下达后,支付至结算后确定合同价款的95%。因此,宜华公司作为承包人具有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合同义务,宜华公司在一审中也明确表示同意配合金新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由于宜华公司应配合金新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部分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二,原审法院先行判决宜华公司配合金新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中,宜华公司与金新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争议较大,短期内无法解决,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已严重影响金新公司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不仅可能造成损失继续扩大,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金新公司同意在被保全财产的基础上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宜华公司预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先行判决宜华公司配合金新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无不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由此可知,竣工验收合格与竣工验收备案不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宜华公司关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审判决其配合金新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