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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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投放危险物质罪(原罪名为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设施了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犯)。
1.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是指刑法规定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A.毒害性物质(毒物):是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业,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B.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可自然衰变,同时发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
C.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者寄生虫。
2.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主体 回目录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修正案修改时忽略了对刑法第17-2条进行修正,存在疏失)。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发面为故意。
刑罚 回目录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1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①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归纳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②故意传播非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只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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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投毒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
②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特征:
A.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把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传授内容)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B.唆使他人投毒杀人,只是指明可利用的犯罪手段,并非传授具体的犯罪方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8年第2期(总54期)】
【裁判摘要】行为人为了倒卖死牛谋利,公然投放老鼠药,毒死60多头耕牛,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毒罪,而非破坏集体生产罪。
【裁判摘要】投毒毒死特定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发生在1997年之前的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发生在1997年《刑法》之后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毒死耕牛后将牛肉出卖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被告人出于泄愤的动机,利用铱射线工业探伤机对被害人进行照射,致被害人重伤。由于工业探伤机被放置于公共场所,当其开机进行照射被害人时,不可避免地将照射与被害人相邻的他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量刑时应留有余地。
【裁判摘要】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具有同时威胁或危害其他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质。
【裁判要点】被告人汪玉凤与被害人家曾有矛盾,被害人一家七口人于2004年2月4日晚餐后中毒,一名被害人死亡均是事实,但能认定被告人汪玉凤于2004年| 1月25日下午投放危险物质的事实只有其本人的几次有罪供述。当被告人汪玉凤否认犯罪事实时,证明其有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补强证据只有来源于其本人的自我陈述,缺乏其他独立来源证据的佐证,在公诉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人汪玉凤的供述属实,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就无法i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这一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所以,法院认定被告人汪玉凤实施罪犯行为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玉凤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指控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