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4276号
更新时间:2024-06-09 浏览次数:21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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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BOT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协议,因此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款(十ー)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中,阿城区政府通过与恒通四方公司签订《哈尔滨至红星乡工程建设项目BOT合同文件》,将哈红公路的专有权(包括工程修建和商业运营)授予恒通四方公司,系典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因履行、解除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于哈红公路运营连年亏损,恒通四方公司与阿城区政府于2012年6月28日签定《哈红B0T公路回购协议》,协议解除了BOT合同文件并约定了回购补偿问题,其主要内容为:“1.阿城区政府回购恒通四方公司经营的哈红B0T公路,双方解除2003年5月2日签定的《哈尔滨至红星乡工程建设项目B0T合同文件》及相关补充协议;2.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恒通四方公司对该路的经营、管理、收费等权利终止;3.阿城区政府将该路的审计结论向上级呈报,双方共同向上级争取回购及改造资金;4.双方向上级争取到的回购改造资金,无论多少均作为阿城区政府的回购款,到位后及时拨付给恒通四方公司(15日之内),阿城区政府不再另行给付恒通四方公司回购款上级对该路回购、改造补贴资金到位后的支付顺序为遣散员工银行贷款本息、欠缴税金、公路维修改造(如公路维修改造资金不足,双方各承担50%)。"该回购协议是阿城区政府与恒通四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双方均应遵守和履行协议的约定。在恒通四方公司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将哈红公路相关权利转让给阿城区政府的情况下,阿城区政府应及时履行给付公路回购资金(即补偿)的义务。但因回购协议仅约定双方共同向上级争取回购资金,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恒通四方公司,对于回购资金数额及给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法院无法直接依据协议约定判决阿城区政府履行一般金钱给付义务。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限期阿城区政府对收回恒通四方公司经营哈红公路补偿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