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睢行初字第55号;(2009)商行终字第78号
更新时间:2024-07-14 浏览次数:12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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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注销的法人资格仍存在
【裁判要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续。股东会召集程序上的瑕疵,不必然导致撤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案号】(2008)睢行初字第55号;(2009)商行终字第78号
【摘要】第三人凤城出租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前虽未及时召开股东会以决定本公司是否延续经营,但公司并没有歇业,始终处于正常营运状态,且未向被告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并未终止,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第三人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营业期限从事经营活动,虽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其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行了补正。另外,持有公司74%股权的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傅××在召开股东会时虽未通知到原告参加会议以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这也只是股东会召集程序上的瑕疵,该瑕疵并不导致撤销第三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即为股东意志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如仅因此瑕疵就撤销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明显违背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原告现仍属公司的监事,拥有公司股权的26%,其权利可依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或民事诉讼途径救济。被告睢县工商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第三人进行年度检验后为其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续。股东会召集程序上的瑕疵,不必然导致撤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案号】(2008)睢行初字第55号;(2009)商行终字第78号
【摘要】第三人凤城出租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前虽未及时召开股东会以决定本公司是否延续经营,但公司并没有歇业,始终处于正常营运状态,且未向被告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并未终止,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第三人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营业期限从事经营活动,虽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其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行了补正。另外,持有公司74%股权的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傅××在召开股东会时虽未通知到原告参加会议以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这也只是股东会召集程序上的瑕疵,该瑕疵并不导致撤销第三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即为股东意志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如仅因此瑕疵就撤销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明显违背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原告现仍属公司的监事,拥有公司股权的26%,其权利可依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或民事诉讼途径救济。被告睢县工商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第三人进行年度检验后为其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