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4407号
更新时间:2024-07-26 浏览次数:14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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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租赁合同的解除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承租人主张热出租人赔偿其装修损失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热电公司是否应赔偿必生公司装修损失。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涉案租赁合同已因必生公司未交纳租金而导致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案中,租赁合同的解除系因必生公司违约导致,热电公司亦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必生公司主张热电公司赔偿其装修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