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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9民终754号

更新时间:2024-07-26   浏览次数:2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承租人诉请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案中双方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唐××迟延缴纳房租引起,且唐××主张的装修损失金额并无依据,其可将可移动装饰装修物带走,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谭××并不同意利用,故对于唐××诉请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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