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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终54号

更新时间:2024-07-29   浏览次数:22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非对话要约在合理期限内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3条的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投稿。可见,著作权人主动投稿系要约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本案由于双方没有另行约定承诺期限,只有教育集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通知采用的才构成有效承诺,双方才形成合同关系。本案中,杨××2013年5月7日、2014年5月3日向教育集团公司投稿,教育集团公司2016年4月5日即本案立案后才回复其稿件被采用。而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两篇文章均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征稿邮箱投稿,上诉人第一时间通过邮箱自动回复稿件采用情况,上诉人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教育集团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才回复稿件被采用已超出承诺的期限,故就登载涉案两篇文章,杨××与教育集团公司之间并未形成作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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