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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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公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度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犯罪客体为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1.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
2.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本罪犯罪客观方面为四种表现形式:
1.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1.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驾驶人;
2.对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危险驾驶罪:
①处拘役,并处罚金;
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