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损失实际发生能否委托鉴定单位对损失进行鉴定?
文章摘要:
【注释1】法院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实际损失的情形人同意委托鉴定单位作出司法鉴定并采信鉴定单位的审定结果之前提条件——(1)有违约行为;(2)有损失后果(当事人如无法提供证据直接证明工期延误损失,则必须提供间接证据证明存在工期延误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2】当事人申请工期延误损失鉴定时应当同时申请对工期延误原因、工期延误天数进行鉴定。
【注释3】因发包人原因(《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风险(非发包人原因造的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费用的风险,主要有不利地下条件、分包延误)和工程变更,承包人均可要求工期延误损失赔偿。
【注释4】承包人工期延误损失一般包括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民法典》第804条)——(1)人工误工;(2)材料涨价;(3)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租赁造成损失;(4)工程延误期间管理费用;(5)承包人垫资的贷款利息;(6)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违约赔偿;(7)由承包人承担的延长保险期限所产生的保险费用。
【注释5】发包人工期延误损失——(1)贷款利息;(2)盈利损失;(3)增加监理费;(4)土地出让金;(5)甲供材料价格上涨损失;(6)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延期期间的租赁费、管理费;(7)延期保险期限所产生的保险费等。
【问题】承包方不能提供停窝工证据能否通过委托鉴定方式确定停窝工损失?——(1)承包人不能提供停窝工证据(处于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机械停滞台班数、停窝工工日以及周转性材料的签证),因没有停窝工数量证据不能确定停窝工损失;(2)承包人通过鉴定确定停窝工时间计算出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仅有停窝工时间证据,没有停窝工数量证据)。
文章摘要2:
→【备注】停工损失客观存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直接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则必须提供违约方致使工期延误带来损失的间接证据证明存在工期延误损失。
【注解2】(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列明了费用索赔争议鉴定;(2)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
→【备注】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
【注解3】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认窝工损失金额。——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注解4】工期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可以采信审价意见确定损失数额。——参考案例:(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号
解读: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形下,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可根据公平原则委托鉴定单位对工期延误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经典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摘要】可根据公平原则委托鉴定单位对工期延误损失进行审定——关于第二阶段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事实可以看出,丽洲公司对中铁集团提出的停工损失索赔申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给予明确的回复意见,按照约定应视为丽洲公司对中铁提出的赔偿予以认可。虽然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均未再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上的窝工损失,但客观上存在窝工现象,亦产生了一定的窝工损失,鉴于导致无法按实核定窝工损失丽洲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故一审法院以鉴定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确定中铁集团的窝工损失并无不当。第三阶段的停工损失问题。中铁集团在补充协议第6.1款中承诺对丽洲公司不能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予以充分理解,不停顿施工,但同时双方亦约定了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一定宽限期,且必须满足若干条件等等,鉴此正如一审法院认定的,从该条款的文意不能得出中铁集团放弃停工权的意思表示。丽洲公司认为中铁集团无权停工的意见缺乏合同依据。鉴于该阶段已经停止施工,所以中铁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主张损失赔偿,但该阶段的停工系丽洲公司原因所致,中铁集团产生损失是客观的,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对实际产生的损失依法确认由丽洲公司予以赔偿与法有据。
【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列明了费用索赔争议鉴定;(2)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本案《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范围为:贵鑫·中天广场项目合同内的已完工工程量、合同外新增工程量以及变更工程量等;工程进度款(人工工资、材料费)、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等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列明了费用索赔争议鉴定,可据此判断本案《鉴定意见书》所载鉴定范围中的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
【裁判摘要】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认窝工损失金额——虽然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对潘传进主张的机械设备停工损失未进行确认,但《关于坪上隧道退场谈判机械设备处理的纪要》记载了机械设备的数量,《坪上隧道误工统计表》记载了停工天数,鉴定机构据此对案涉机械设备停工损失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意见较为合理,一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对机械设备停工损失作出的认定正确,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关于潘传进未产生机械设备停工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工期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可以采信审价意见确定损失数额——环宇公司索赔的内容是依据双方于2007年5月29日签订的“备忘录”中的相关约定即对于浅坑复工后塔楼未能同时施工的损失予以补偿。由于“备忘录”明确约定“按实补偿”,故原审法院据此进行了司法审价以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并以此作为补偿依据,符合备忘录的约定。环宇公司在二审中对司法审价提出了部分异议,审价部门在回复意见中对双方异议作出说明,审价结论均未作调整。鉴于审价结论是对施工过程中专业问题的判断,在双方无新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维持一审法院对审价报告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