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终15号
更新时间:2024-08-13 浏览次数:17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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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二审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对管辖权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超出了一审中的异议范围不能成立——一审中,二十冶公司以本案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尔后,二十冶公司又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对管辖权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十冶公司的上诉请求超出了一审中的异议范围,其提起管辖异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是否重复起诉不影响管辖问题——二十冶公司主张,华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提出。本院认为,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尚需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审查,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是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是否应当受理及支持的问题,不影响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确定管辖问题。并且,如果华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且还要承担因败诉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二十冶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不但超出了一审异议的范围,且明显不能成立,属于不当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
【裁判摘要2】是否重复起诉不影响管辖问题——二十冶公司主张,华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提出。本院认为,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尚需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审查,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是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是否应当受理及支持的问题,不影响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确定管辖问题。并且,如果华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且还要承担因败诉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二十冶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不但超出了一审异议的范围,且明显不能成立,属于不当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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