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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83号

更新时间:2024-08-15   浏览次数:15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无重合,不足以证明构成竞业限制的竞争关系——根据刘××与精进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的约定及刘××与精进公司员工蔡×的录音内容,可以确定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范围限于汽车行业。后刘××栋入职德×深圳公司的工商业马达事业部(非汽车类)从业,德×深圳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与精进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重合,精进公司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德×深圳公司属于“汽车电机和控制器以及控制软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故刘××在德×深圳公司的工商业马达事业部(非汽车类)从业,与精进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而且,刘××在入职德昌深圳公司后即告知了精进公司,并就工作情况每月向精进公司履行汇报义务。精进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并按照《离职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故应视为精进公司认可刘××入职德×深圳公司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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