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能否调整?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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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院可以对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经典案例: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1020号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宁德×××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存在过高问题。杨×主张双方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并据此要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下调。首先,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有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其中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而后者很难以财产形式具体估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并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其次,从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已经受到的经济损失,即以守约方存在经济损失为前提。再次,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宁德×××公司属于科技型企业,杨×在宁德新能源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产品研发等各类信息,代表着新能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创新的命脉。对于宁德×××公司而言,杨×一离职即携此信息加入竞争对手,对其竞争力的威胁是巨大而不可估量的。宁德×××公司依约向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依法代缴个人所得税,已充分照顾到杨×的生存权和就业权,合理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并无滥用竞业限制制度之举。综合全案,宁德×××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存在过高问题,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