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
文章摘要:
【注释】(1)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该竞业限制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2)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该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之前对劳动者仍然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仍然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文章摘要2:
【注解2】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低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仅仅产生法院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时予以调整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04号
【注解3】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按照工伤受伤之前的正常月工资计算。——参考案例:(2017)京民再80号
【注解4】(1)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工资报酬中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7)京民再80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6630号;(2)合同只约定在合同期内发放竞业保障工资,未按法律规定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约定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参考案例:(2019)黔01民终3638号
【注解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没有依据。——参考案例:(2017)京民再80号
解读:(1)通常情况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2)如果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低于该30%标准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不足上述30%标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4(6)【】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04号
【裁判摘要1】(1)未约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2)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低于平均工资30%不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并未规定在未约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下协议无效,而是规定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可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使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意味着协议无效。本案虽然补偿标准低于相关规定,亦不应认定协议无效,劳动者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此规定仅在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时赋予劳动者请求权及标准,而非调低违约金的法定事由,且原审法院在确定违约金时业已考虑补偿金过低的因素。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的问题,窦××可以依法另行主张,但其以补偿金过低、其已停止违约行为及无力支付等为由,请求调低违约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按照工伤受伤之前的正常月工资计算——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本案原审审理期间××并未被认定工伤,原判结合王××的工资情况等酌定王××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鉴于有关部门已认定王××所受伤害为工伤,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按其工伤住院休养期间的工资计算则显失公平,本院认定应按王××受工伤之前的正常月工资计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摘要】(1)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工资报酬中不符合法律规定;(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没有依据——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王××与鑫农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向其支付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甲方支付乙方每月的工资报酬内”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鑫农源公司已支付王××竞业限制补偿金。故鑫农源公司应支付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结合王×的工资情况等对该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王××要求鑫农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630号
【裁判摘要】约定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提前至任职期间随工资一同发放,并未考虑离职后的就业情况,不符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特征——本案中,张××与建研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提前至张××在职期间,随工资一同发放,并未考虑张××离职后的就业情况,且根据《员工手册》,如张××缺勤、旷工,建研公司将依照《考勤与休假制度》扣发保密费。故以上情形不符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该规定属禁止性规定,张××与建研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中超出法定期限的部分应属无效。张××主张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建研公司对此未予否认或提供反证,建研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张××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按照法定标准,依法确认建研公司应支付张××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01民终3638号
【裁判摘要】合同只约定在合同期内发放竞业保障工资,未按法律规定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约定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关于贵州中小学双快作文教育研究院请求判令龙××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三年内,履行双方签订的《贵州中小学双快作文教育研究院劳动合同》约定的问题,不得从事合同中约定的其禁止从事的竞业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本案中,贵州中小学双快作文教育研究院与龙××在《贵州中小学双快作文教育研究院劳动合同》中的“竞业违约责任"约定为“在合同期内,研究院发给竞业保障工资,每月500元,职工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作文教学工作,不得自办作文、_、_、_培训班,不得介绍或带学生到别的培训机构学习、不得泄露学生信息给第三方培训机构或个人,否则按竞业工资总额的5倍赔偿",该合同只约定在合同期内发放竞业保障工资,未按上述法律规定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龙××经济补偿,贵州中小学双快作文教育研究院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据此驳回贵州中小学双快作文教育研究院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