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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

更新时间:2025-05-12   浏览次数:34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1)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明明确表示无须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额外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2)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中途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应当额外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注释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1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解除,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自动解除的约定应为有效,用人单位无须额外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总结】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1)劳动者离职时明确表示无须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3个月额外补偿金);(2)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后中途解除竞业限制(须额外支付3个月补偿金);(3)双方按照约定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双方约定自动解除)。
【注释2】(1)劳动者无权解除竞业限制义务;(2)除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注释3】(1)用人单位丧失法人资格,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当然终止,用人单位管理人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免除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额外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注释4】用人单位能否请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违约,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或者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用人单位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权要求劳动者退还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已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有权要求劳动者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约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视为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有效。——参考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07514号

解读: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1)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明明确表示无须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额外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2)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中途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应当额外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解析:(1)劳动者离职前或离职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也可以单方面通知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还可以通过《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2)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但需要另行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4(7)【劳动合同的解除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4(8)【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4(9)【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514号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应当享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2)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应当以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方式;(3)竞业禁止条款中明确约定若用人单位决定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则视为劳动者不受离职后两年同业禁止约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行为不视为违约,但应当支付第一个竞业限制补偿金和额外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特点是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与人的生存权密切相关。其本质上是对于竞争的限制。因此对于涉案《竞业禁止协议书》中条款效力的审查,应考虑义务主体的生存权和择业权,权利主体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以及公共利益。就本案而言,无论是涉案协议书中的约定还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享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这是不争的事实。需要说明的是行使解除权应当以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方式,本案中竞业禁止条款中明确约定若甲方决定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则视为乙方不受离职后两年同业禁止约束,甲方的不支付经济补偿行为不视为违约。该条款中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是明确的,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田××作为劳动者对于涉案协议此条款应是明知的。基于此约定中冀公司在未支付田××第一个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情况下,田××即应当知道其不再接受竞业限制协议确定的择业限制。综上,该条款的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的情形,对于中冀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竞业禁止协议书》中该条款的约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为由导致田××在是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还是自由择业方面难以判断,间接地排除了田××在一定期间内的自由择业权,据此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不符合相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在田××离职后的第一个月,田××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中冀公司应支付其补偿金。此后鉴于中冀公司解除了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中冀公司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向劳动者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故中冀公司应支付田方舟共计4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4496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已告知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节,李××认可真实性的《辞职书》中已显示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且有李××本人签字确认,故本院确认四维图新公司已于李××离职时告知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现李××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5794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主张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存在瑕疵不予采信——四维图新公司主张曾告知陈××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但《辞职书》中关于是否需要执行竞业限制约定由部门经理填写,且系在陈××签字下方"是否需要执行《竞业禁止协议》?"处在"否"项打勾,而仅凭勾选选项无法充分证明四维图新公司已明确告知陈××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现陈××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四维图新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向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一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现双方均认可四维图新公司未向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本院确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2012年12月26日自行终止。二审中四维图新公司表示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基数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四维图新公司应当向陈××支付协议终止前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594.38元。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情形,但劳动者停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需要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陈××与四维图新公司竞业限制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四维图新公司还应向陈××支付额外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综上,四维图新公司上诉主张仅向陈××支付1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0077号

【裁判摘要】约定双方在无其他劳动争议不能取代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王×与京东世纪公司签订内容明确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及补偿金标准,该协议应当合法有效。京东世纪公司虽称三方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但竞业限制协议系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的择业权所进行的限制。现京东世纪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与王×曾对竞业限制协议作出变更或解除,亦未举证证明王×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从事了违反该协议的行为,故京东世纪公司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王×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4618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不能取代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常××与华盛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常××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华盛公司同行业企业、单位就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一审法院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以及华盛公司的举证情况,认定常××入职捷威公司并未违反其与华盛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华盛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虽载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但该证明并未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在常××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华盛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华盛公司以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向常××支付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953号

【裁判摘要】劳动者明确表明“放弃因原劳动关系引发的其他权利”则足以免除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在“离职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放弃因原劳动关系引发的其他权利”,故现李××要求盛达森公司支付其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5189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应当有效送达——翟××称其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本案仲裁开庭时遵守上述竞业限制义务,上海帝联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本案仲裁开庭时明确提出不要求翟××再遵守上述竞业限制义务,故据该上述协议书主张上海帝联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13333.33元。上海帝联公司主张于2011年5月14日向翟××邮寄了《放弃竞业限制要求通知书》,填写的翟××的收件地址为“北京市三元桥新源里小区×号楼×室”,但该邮件被退回,遂于2011年5月24日再次向翟××于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号院×号楼×单元×室”(《劳动合同》上登记的翟紫心的家庭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国美第一城×号院×号楼×单元×室,翟××的联系电话为138××)邮寄了《再次放弃竞业限制要求通知书》,并于邮件上填写了翟××的联系电话138××,该邮件的编号为EK079137277CS。上海帝联公司另提交了盖有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市西分公司真如揽投部印章的查询结果,其上显示该编号为EK079137277CS的邮件于2011年5月26日由他人代收。翟××认可上述邮件的地址与其填写的劳动合同上的地址实为同一地址,但主张未收到过该邮件,不认可上述邮件的真实性,称未收到上海帝联公司的《再次放弃竞业限制要求通知书》,且未明确告知上海帝联公司该地址为上述《关于保密、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及无利益冲突协议书》确认的收件地址。......翟××认可上海帝联公司于2011年5月24向翟××发出的《再次放弃竞业限制要求通知书》(2011年5月26日由他人代收)的收件地址与劳动合同填写地址一致,相应的签收的法律后果应由翟××承担。综上,该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关于保密、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及无利益冲突协议书》判定上海帝联公司支付翟紫心2011年3月9日至2011年5月2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金额由该院予以核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5793号

【裁判摘要】仅凭未实际送达的《通知》不能视为用人单位已告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因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通知》及对应EMS快递单显示该邮件已被退回,即周××并不知晓四维图新公司曾告知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且四维图新公司仅向劳动合同书中邮寄地址进行邮寄,并未完全尽到送达义务,故仅凭未实际送达的《通知》不能视为四维图新公司已告知周××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向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一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现双方均认可四维图新公司未向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本院确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2013年9月14日自行终止。四维图新公司应当向周××支付协议终止前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189.48元。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情形,但劳动者停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需要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周××与四维图新公司竞业限制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四维图新公司还应向周××支付额外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7734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当庭陈述同意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视为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清大教育投资公司与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其在与闫×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告知闫×不用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现清大教育投资公司没有证据证实闫×未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故其应向闫×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清大教育投资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告知闫×不用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其此后虽可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闫×要求清大教育投资公司支付二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清大教育投资公司在告知闫×无需遵守经竞业限制条款之后,还需给付闫×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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