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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9883号

更新时间:2024-08-16   浏览次数:31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单位办公楼出入的视频、前往劳动者申报就职单位调查的视频、邮箱截图、快递单、邮件查询记录、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凯×北京分公司为证明陈××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提交了陈××在五×公司办公楼出入的视频、前往人瑞教育公司调查的视频、“陈××”邮箱截图、快递单、邮件查询记录等证据,陈××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或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并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现陈××的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显示,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为其申报了两个所得项目,分别为正常工资薪金(税额0元)、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178518.53元),且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五×公司、北京××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五×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上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陈××虽辩称其并不知晓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五×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本院认为在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陈××缴纳高达178518.53元所得税的情况下,上述关联关系属于陈××应当知悉的范围。关于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陈××申报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事宜,陈××解释称其系以数据库阶段性顾问的形式与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但并未就此向本院提供证据,且即便陈××的上述解释成立,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为竞争公司工作或提供咨询的约定。据此,本案中的陈××在五×公司办公楼出入的视频、前往人瑞教育公司调查的视频、“陈××”邮箱截图、快递单、邮件查询记录、陈××的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陈××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凯×北京分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陈××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陈××不能就本案证据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陈××仅以人瑞教育公司与其订立有劳动合同、每月向其银行卡转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申报个税为由,主张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及无需支付违约金,其主张明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解读】判决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60万元。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2】劳动者对足以证明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证据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仅以其他单位与其订立有劳动合同、每月向其银行卡转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申报个税为由,主张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及无需支付违约金,其主张明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陈××主张其从凯×北京分公司离职后到人×教育公司任培训部总监,聘用期限为2017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并就其主张出具了人×教育公司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招商银行流水记录加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而陈景凯出具的人×教育公司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招商银行流水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故法院对于陈××主张的其从凯×北京分公司离职后入职人×教育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由于凯×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从事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故对于凯×北京分公司要求陈××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据此,本案中的陈××在五八公司办公楼出入的视频、前往人×教育公司调查的视频、“陈××”邮箱截图、快递单、邮件查询记录、陈××的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陈××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凯×北京分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陈××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陈××不能就本案证据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陈××仅以人×教育公司与其订立有劳动合同、每月向其银行卡转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申报个税为由,主张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及无需支付违约金,其主张明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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