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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单位办公楼出入视频能否用于证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15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单位办公楼出入的视频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用于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注释】(1)劳动者出入新单位的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还需要其他证据辅助;(2)除非影像资料能够显示该劳动者每天按时进出新单位办公场所,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该劳动者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文章摘要2:

【注解】用人单位提交的视频显示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工作时间日常出入竞争单位办公场所,劳动者配偶名下车辆两次驶入附近地下车库,劳动者否认视频中出现的人员系其本人,却又无法合理解释上述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员和使用原因,认定劳动者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参考案例:(2023)苏0506民初6070号;(2023)苏05民终13760号

解读: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单位办公楼出入的视频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用于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9883号

【裁判摘要】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单位办公楼出入的视频、前往劳动者申报就职单位调查的视频、邮箱截图、快递单、邮件查询记录、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凯×北京分公司为证明陈××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提交了陈××在五×公司办公楼出入的视频、前往人瑞教育公司调查的视频、“陈××”邮箱截图、快递单、邮件查询记录等证据,陈××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或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并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现陈××的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显示,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为其申报了两个所得项目,分别为正常工资薪金(税额0元)、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178518.53元),且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五×公司、北京××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五×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上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陈××虽辩称其并不知晓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五×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本院认为在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陈××缴纳高达178518.53元所得税的情况下,上述关联关系属于陈××应当知悉的范围。关于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陈××申报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事宜,陈××解释称其系以数据库阶段性顾问的形式与北京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但并未就此向本院提供证据,且即便陈××的上述解释成立,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为竞争公司工作或提供咨询的约定。据此,本案中的陈××在五×公司办公楼出入的视频、前往人瑞教育公司调查的视频、“陈××”邮箱截图、快递单、邮件查询记录、陈××的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陈××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凯×北京分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陈××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陈××不能就本案证据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陈××仅以人瑞教育公司与其订立有劳动合同、每月向其银行卡转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申报个税为由,主张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及无需支付违约金,其主张明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解读】判决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60万元。

·(2023)苏0506民初6070号;(2023)苏05民终13760号

【裁判摘要】法院认为,吴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工作时间日常出入竞品公司办公场所,吴某名下车辆多次驶入附近地下车库,吴某未能就上述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据此,法院认定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吴某向机器人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97237元、支付违约金486185元,并继续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机器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吴某在与机器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在机器人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同类工作,效力维持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本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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