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法院能否判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从竞业限制单位离职?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12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可以判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从竞业限制单位离职。
【注释】劳动者享有离职自由,法院判令劳动者解除其与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障碍(法院强制劳动者解除新劳动关系,新任职单位只是协助执行的主体)。
【注释】劳动者享有离职自由,法院判令劳动者解除其与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障碍(法院强制劳动者解除新劳动关系,新任职单位只是协助执行的主体)。
文章摘要2:
【注解】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禁止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与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同类工作。——参考案例:(2023)苏0506民初6070号;(2023)苏05民终13760号
解读:法院可以判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从竞业限制单位离职。
经典案例:
【要旨】法院判令陆某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从××(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并向科大讯飞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万元。
·(2023)苏0506民初6070号;(2023)苏05民终13760号
【裁判摘要】法院认为,吴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工作时间日常出入竞品公司办公场所,吴某名下车辆多次驶入附近地下车库,吴某未能就上述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据此,法院认定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吴某向机器人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97237元、支付违约金486185元,并继续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机器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吴某在与机器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在机器人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同类工作,效力维持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本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