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非企业法人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6-06-13   浏览次数:10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非企业法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规范的适用;(2)非企业法人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依法有效。

文章摘要2:

【注解】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规范的适用。——参考案例:(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26号

解读:(1)非企业法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规范的适用;(2)非企业法人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依法有效。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26

【裁判摘要】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规范的适用——新巨人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该类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规范的适用,而丁×曾任新巨人学校的教师,掌握教育培训技能和相关信息,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故双方所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对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丁×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