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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46号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13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劳动合同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约定,《员工手册》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正,双方按照约定对《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变更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易孚迪公司与赵×是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及进行了变更。从《劳动合同》来看,双方进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但易孚迪公司主张有关竞业限制条款系公司合同模板化的内容,并提交了案外人的《劳动合同》作为比对,且主张已发布《员工手册》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变更。易孚迪公司与赵×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每页下方均标注有“合同条款如与公司最新规章制度有矛盾,则以后者为准”字样,说明易孚迪公司已经在签订合同时对日后劳动合同某些条款的变更进行了预先性的提示。赵×认可《申明》上签字的真实性,称未见过易孚迪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但《申明》已明确记载签字人已仔细阅读过《员工手册》,且二审期间,赵×亦提交员工手册打印件,主张其阅读过的《员工手册》版本与易孚迪公司提交的版本不同,故本院认定赵×已阅读过新版《员工手册》。关于赵×提供的《员工手册》版本,赵×称该版本系其在职期间留存的电子版打印件,考虑到作为证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变更的关键证据,赵×本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现其对一审中未予提供的原因没有做出合理解释,且其提供的版本为打印件,无法证明系易孚迪公司发布的《员工手册》版本,故本院对其提交的版本不予采信。赵×申明已阅读《员工手册》并签字,说明其知晓并同意《员工手册》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正。此种方式和行为已经说明双方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变更,而变更的结果是赵×无需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故一审法院对赵×要求易孚迪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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