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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再80号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35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按照工伤受伤之前的正常月工资计算——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本案原审审理期间××并未被认定工伤,原判结合王××的工资情况等酌定王××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鉴于有关部门已认定王××所受伤害为工伤,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按其工伤住院休养期间的工资计算则显失公平,本院认定应按王××受工伤之前的正常月工资计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文章摘要2:

【摘要】(1)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工资报酬中不符合法律规定;(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没有依据——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王××与鑫农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向其支付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甲方支付乙方每月的工资报酬内”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鑫农源公司已支付王××竞业限制补偿金。故鑫农源公司应支付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结合王×的工资情况等对该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王××要求鑫农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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