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19号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15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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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祝××于2006年1月1日入职益生康健公司,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权益均受劳动法的保护。2012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及劳动者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但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培训费或竞业限制条款外,不得约定违约金。现上诉人益生康健公司要求祝××向其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