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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106民初13231号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30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谢×与亚信南京公司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明确约定谢琨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上、下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在竞争性单位或与公司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等,如其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谢×支付违约金。谢×系瑞××福的股东,瑞××福系瑞××扬公司的股东,瑞××福、瑞××扬公司与亚信南京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合之处,瑞××扬公司从亚信南京公司的合作伙伴北京××××技术股份公司获得了多笔业务,实际上经营了亚信南京公司的下游业务。原告谢×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规定,亚信南京公司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约定谢琨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须按照其在职期间工资总额的50%或者30万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按其中较高的金额计算。原告自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离职前的收入合计1570384.99元,故原告应向亚信南京公司支付违约金785192.50元。
【裁判摘要2】关于亚信南京公司要求谢×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本院认为,2017年4月25日被告亚信南京公司向原告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其后原告与被告之间一直因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及原告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仲裁和诉讼,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后,亚信南京公司在同年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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