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106民初2815号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21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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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竞业限制人员在职期间对外投资公司,不仅违反了劳动者忠实、诚实信用义务,也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的忠实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本案中,李××作为销售经理,其掌握了客户信息、公司经营信息,其已经(可能)知道亚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其竞争优劣有重要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合法有效,故李××在职期间对外投资公司,不仅违反了劳动者忠实、诚实信用义务,也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