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如何认定竞业限制仲裁时效?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17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时间已超过竞业限制期结束后1年且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已过仲裁时效。

文章摘要2:

【注解】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时效存在按月起算和从最后一期起算情形。——参考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民终5951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8532号

解读: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时间已超过竞业限制期结束后1年且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已过仲裁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十八条 仲裁时效期间

1. 竞业限制纠纷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规定,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竞业限制纠纷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 有关竞业限制纠纷中仲裁时效期间的具体起算时点,主流观点如下:

(1) 在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或者损失赔偿责任纠纷中,仲裁时效期间自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之日起算;

(2) 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纠纷中,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时间的,仲裁时效期间自用人单位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时间的,仲裁时效期间自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 在劳动者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纠纷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


经典案例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72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未举证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间,竞业限制期限届满1年后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圣戈班公司的诉请是否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至2011年3月18日期满,圣戈班公司并未举证其直至2014年4月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原审法院认定圣戈班公司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3076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离职后该公司就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之义务进行任何审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满1年后才申请仲裁未就其“应当"于此时才知晓权利受害提供合理理由应当认定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诉人钜派禾晖公司称其公司系在另案审理期间才“主观"知道其公司权利被侵害。然该公司作为竞业限制协议之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被上诉人何××离职后该公司就何××履行竞业限制之义务进行任何审查。钜派禾晖公司直至2017年11月6日才向何××主张案涉权利,但未就其公司“应当"于此时才知晓权利受害提供合理理由。通过审查钜派禾晖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亦未发现存在不能于一审认定的时效期间内获知何××相关行为之情形。由此,一审认定钜派禾晖公司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鲁03民终90号

【裁判摘要】竞业限制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民法通则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山东药玻公司在2016年1月知道朱建龙于2012年、2013年在职期间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2016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经典案例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民终5951号

【裁判摘要】竞业限制补偿仲裁时效从最后一期竞业限制补偿应支付时起算——关于孔子文化公司主张的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参照该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可视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竞业限制补偿应支付时起算。本案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是2018年5月22日,竞业限制期限应为2018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在此期间内,孔子文化公司并未向李生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该案的时效应自2020年5月23日开始计算一年,李××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8532号

【裁判摘要】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时效按月计算——李××与智能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李××每履行一个月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智能公司需支付其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智能公司没有按月向李××支付第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时,李××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此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计算仲裁时效起点的相关规定。从立法目的来讲,此举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督促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李××认为一审法院将两年的法定竞业限制期限以月为单位独立计算仲裁时效违反法律规定是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李××超出仲裁时效的诉请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智能公司向李××支付2018年2月至8月竞业限制补偿金8,750元并无不当。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