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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鲁03民终90号

更新时间:2024-08-17   浏览次数:37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当然适用于职工在任职期间的特定义务,约定任期期间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当然适用于职工在任职期间的特定义务。朱××是山东药玻公司的销售人员,掌握山东药玻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朱××与药玻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密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朱××不得在合同期内受雇于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兼职山东药玻公司以外的任何职务。该约定并不违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第二条第1款约定,朱××如违反第一条第1款约定,向山东药玻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关于该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朱××在合同期内受雇或者兼职与山东药玻公司具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的工作时,该违约金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朱××在从事山东药玻公司销售工作期间,用晶华药玻公司产品替代山东药玻公司的相同产品销售给创欣公司,故在本案中,朱××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上述违约金条款在本案中合法有效。朱××主张《保密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当然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2】竞业限制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民法通则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山东药玻公司在2016年1月知道朱建龙于2012年、2013年在职期间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2016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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