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抗字第36号
更新时间:2024-08-24 浏览次数:9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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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转包人及发包人承担实际停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判决考虑到涉案工程规划变更、施工时材料供应不足以及直到1997年才通知施工人撤离施工场地的根本原因均由发包人华泰公司造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和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再结合本案中组兴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一直没有向陈兆伟进行过赔偿、也未向华泰公司要求赔偿等实际情况,直接判令华泰公司与组兴公司对陈××338393元损失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抗诉书中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