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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0民终2946号

更新时间:2024-08-24   浏览次数:9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赔偿窝停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施工钢结构工程需具备相应资质,李××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施工资质,原判决认定相关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关于窝工、停工损失费用,李××提交了相关证据,潘××虽不认可,但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潘××作为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李××进行施工,且对于施工进展等事项亦未作有效记录,负有一定过错。结合另案认定潘××逾期支付李××工程款事实,依据优势证据原则来看,应当认定李××主张的窝工、停工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判决综合认定该损失事实存在并判令潘××支付李××1万元损失,较为合理公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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