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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

更新时间:2020-12-30   浏览次数:6295 次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文章摘要:

刑事责任年龄(责任年龄、犯罪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即自然人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特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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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刑事责任年龄(责任年龄、犯罪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即自然人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特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称为刑事法定年龄更准确),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刑事责任年龄性质 回目录

    1.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的成立要件:未达法定年龄的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根本不构成犯罪。

    2.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硬性规定(绝对没有任何灵活余地、不允许有任何的伸缩):

    A.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B.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概念的两种代表性表述方式 回目录

    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2007年版);

    2.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张明楷《刑法学》1999年版)。

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标准 回目录

    1.行为年龄(即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当时的年龄)、非结果年龄:

    A.刑事责任年龄计算的基准应当是以实施行为的时间为准而非以其他时间行为人的年龄为准;

    B.行为与结果的发生跨年龄段的隔时犯:法定年龄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计算(辨认控制能力是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C.在任何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都应当以行为时为准,不能以结果发生时行为人已达到责任年龄为借口来实行客观归罪。

    2.实足年龄(不是指虚岁):以公历年、月、日,按日为计算单位;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才认为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

    A.对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B.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C.对18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种类 回目录

    三个年龄阶段:对所有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明文规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阶段、对所有的犯罪负刑事责任阶段。

   一、完全、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1.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不满14周岁;

    2.不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只对自己实施的8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8种故意犯罪(具体犯罪行为、非具体罪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故意杀人:

    1.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刑法第238条第1款非法拘禁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定罪时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法律明文规定而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相对刑事责任年年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犯他罪兼有故意杀人行为,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刑法第120条、第294条、第318条、第321条):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

    3.包含有死亡结果的结果加重犯:

    A.结果加重犯是指因基本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出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行为人对基本犯持故意的心理态度、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

    B.对于结果加重犯中过失造成死亡结果的这类加重情形,相对刑事责任年年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4.其他隐含、包含死亡结果的情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要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含轻伤害)或者死亡:

    不是一个罪名,而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三)强奸(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

    1.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刑法第240条、第358条):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舍弃其他行为的刑法评价,直接以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奸淫幼女的行为: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名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C.区别说、部分肯定说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只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幼女的,才可以认定为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采取暴力等手段而是采取“平和”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不构成犯罪。

  (四)抢劫:

    1.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抢劫罪”理解为包括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相对刑事责任年年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鉴于刑法明文规定以抢劫罪定罪(法律拟制),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17条第2款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构成。

    A.《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C.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均不在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范围之内,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因缺少成立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五)贩卖毒品(不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行为):

    1.贩卖毒品是指在境内非法销毒品的行为(包括非法交易、有偿批量或零星转让、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等行为);

    2.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犯罪,只应理解为贩卖毒品这样一种犯罪手段,而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六)放火;

   (七)爆炸;

   (八)投毒罪。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提示1】

    ①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对所有的过失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

    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3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③保安处分措施:

    A.因不满16周岁(包括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4周岁(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是已满13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B.在必要时候(收容教养的前提条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996年后我国政府将其置于劳教所进行少年收容教养)。

   【提示2】另一种观点认为采取四分法:

    ①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行为人仅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

    ④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行为人即使应负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为人满16周岁前后跨年龄实施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回目录

    1.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八种犯罪之一的,应当与其已满16周岁后实施的犯罪刑事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A.前后罪性质不同,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B.前后罪性质相同:构成同种数罪,一般不应当实行并罚。

    2.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在刑法第17条第2款明示的范围内:追究行为人已满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其不满16周岁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提示】行为人满14周岁前后危害行为,只能追究其满14周岁以后的刑事责任,不能一并追究行为人不满14周岁时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 回目录

    1.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未成年人犯罪,属于法定必须从宽(从、减轻)处罚情节:

    A.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极其严重(成年人犯此罪行可以判处死刑),法定最高刑只能是无期;

    B.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不属于极其严重,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

    A.应当确定为故意杀人罪;

    B.不应定绑架罪(将不当扩大刑事责任范围)。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不能适用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④刑法第17条第二款投毒罪:

    A.不应当包括其他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B.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投毒以外的其他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⑤刑法规定的老年人是指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A.过失犯罪一律从宽处罚;

    B.故意犯罪可以从宽处罚,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废止】

·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五、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16、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根据未成年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后果、情节、性质,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角度正确适用刑罚。

  17、注重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保证失足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免受歧视,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重塑人生。

  18、重视法庭教育和判后跟踪帮教。采取圆桌审判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方式,视情邀请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人员参与庭审,寓教于审。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或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确保改造效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量刑规范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

【裁判要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也未禁止对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在适用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是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具体华,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法定刑为三年徒刑以上时,也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余地。

    ②在适用《解释》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根据《解释》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悔罪表现好;(3)具有六项从宽处罚情节之一。

·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

——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裁判摘要】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存在矛盾时,如果其他证据才能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材料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的,应当正确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郭永明等绑架案

——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裁判摘要】死刑案件的严格证明标准要求必须查证清楚被告人的年龄,并应精确到具体的年月日。经过反复调查仍无法查清的,则应当推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判处死刑。

·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扎西达娃等抢劫案

【裁判摘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从重情节外,一般可不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抢劫实施过程中,为阻止被害人高声呼救,避免罪行败露,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应当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摘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从重情节外,一般可不判处无期徒刑——一般而言,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法定或酌情从重情节外,不判处无期徒刑当然是可以的,也是较为适宜的。不过,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也并不是一律不能判处无期徒刑。首先,从立法角度看,《刑法》仅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所处的刑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如果依第一种意见,则等于对未成年人既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这显然并不合乎立法原意,否则立法可以直接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又具有一个或多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未成年犯罪人,法官仍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因为,在同时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和法定应当从轻相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就有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在量刑上的平衡问题。遇有此种情形时,决定如何适用刑罚,当然也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一方面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出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具体犯罪事实,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重复适用”的说法是不尽科学的。《刑法》 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同时又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处罚,前者为死刑排除规则,实质上是宣布对未成年犯罪人取消死刑(包括死缓),并将其法定最高刑限制在无期徒刑以内。后者则为具体量刑时应当把握的法定情节,旨在突出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量刑的立法精神。这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并非所谓的“重复适用”,否则《刑法》 就完全可以规定是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总之,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既要注意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又要注意统筹考虑,避免简单化。

·胡时散、白海涛、蒋玮、张浩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姜金福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应负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论处。

·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裁判要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张伟盗窃案——骨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标准  

【裁判要点】被告人的骨龄鉴定意见与户籍年龄能够印证的,应当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8周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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